浙江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 8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4-07-16 12:00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本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一、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核实,保障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用电子招投标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数字证书互认、电子营业执照、电子保函(保险)等技术应用,持续提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水平。

  三、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已有全省统一示范文本的,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四、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以下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

  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

  五、实施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全过程监管要求,严肃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